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一直以來,很多人對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政策都比較迷糊,主要原因我覺得有這幾個方面。
1、這個銷售行為平時發生的并不多,大家不經常去關注它。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涉及的文件也比較多,跨度時間比較長,從增值稅轉型擴圍開始一直到營改增試點、全面營改增,跨度接近十年,期間接近有10個文件來規定簡易計稅、簡并征收率、發票開具等問題。
3、銷售舊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很容易混淆在一起,這更加劇了對政策的理解困難。

政策
銷售舊貨:財稅2009年9號文規定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由此看出銷售舊貨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在稅務處理上是兩個獨立開的概念。
在銷售舊貨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銷售人是兩人。即一人使用物品,另一人去銷售。納稅人銷售舊貨,是一種純商業行為,一般為購買使用過的物品,再對外銷售,如二收車經營單位。而如果納稅人自己直接對外銷售就不屬于銷售舊貨,而屬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了。銷售使用過的物品時,物品的使用人和銷售人為同一人。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納稅由會計學堂整理,以上從政策,具體的申報流程、稅款的計算等講了一講,歡迎參考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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