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收入如何繳納增值稅
對企業來講,首先要吃透稅收法規。盡管140號文件對外賣食品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在《解讀》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時作了補充,將外賣食品界定為“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如果甲公司了解上述規定,就不會產生補稅和罰款。由此可見,全面學習、領會稅收法規規定,才可以更好保障企業依法納稅、規避稅務風險。
對稅務機關來講,則要認識到實地調查的重要性。在上述案例中,正是檢查人員通過實地調查,及時掌握到了相關情況,從而對問題的發現及判斷有了重大突破。這說明稅務人員在檢查時,不能僅圍繞企業賬面核算數據和納稅申報資料檢查,應該在必要時實地核查,更好、更及時了解準確信息,這對查明稽查案件非常重要。
(一)營改增前納稅人提供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2號)規定,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食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7號)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屬于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小結:2016年5月1日以前,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食品,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以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二)營改增后納稅人提供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規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餐飲住宿服務,包括餐飲服務和住宿服務。
〔1〕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
〔2〕住宿服務,是指提供住宿場所及配套服務等的活動。包括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的住宿服務。
外賣收入如何繳納增值稅由會計學堂整理,是主動去了解一些稅法的變動,還是被動在問題中去尋找變化,小編認為前者更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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