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購入原件消費稅的抵扣
(1)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情形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39號)第四條【釋義】
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將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
所納稅款,是指受托方按規定實際已經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一般需要憑對應的代收代繳消費稅憑證抵扣.
(2)收回后直接出售的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51號)第七條第二款
【直接出售的定義】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財法[2012]8號)

代收代繳消費稅銷售價格的確認
1、一般規定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 ÷(l-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39號)第八條
2、特別解釋
(1)上述所稱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實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
(2)上述所稱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3)【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51號)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好了,關于上述"委托加工購入原件消費稅的抵扣"的問題,會計學堂小編暫時就為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大家都了解的怎么樣了呢?消費稅不同于增值稅,他屬于價內稅,直接決定商品的價格.如果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歡迎在線咨詢哦!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