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中的清算所得怎么理解?

2019-02-18 17:2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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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的含義指企業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于破產或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經營后,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并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余財產的經濟活動.那么,企業所得稅中的清算所得怎么理解?

企業所得稅中的清算所得怎么理解?

答:一、因投資取得清算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取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取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轉讓所得或者損失.《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六條規定,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于納稅人因投資取得的清算資產,可以這樣理解,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就剩余資產取得的部分,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取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因股權投資關系從被投資單位稅后利潤中分配取得的投資所得,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剩余資產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是企業的投資返還和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計稅成本

二、因債權取得清算資產

財稅〔2009〕57號文件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三條規定,企業對其扣除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證明等.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審核或備案的事項,應按有關程序、時限和要求報送材料等有關規定,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及時辦理.

企業所得稅中的清算所得怎么理解?

三、從清算企業取得非貨幣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對于納稅人通過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非貨幣資產,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企業清算的法律程序

1.普通清算,是由企業自行確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清算,法院和債權人不直接干預.除破產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屬于普通清算.

2.特別清算,是不能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預,債權人參加并進行監督的清算.一般僅指破產清算.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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