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憑證發生錯誤的更正方法
會計法對原始憑證錯誤的更正作出了規定,即:
第一,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隨意涂改的原始憑證是無效憑證,不能作為記賬的依據。
第二,原始憑證記載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也就是誰出具的原始憑證誰負責更正,在更正處必須加蓋出具單位的印章。
第三,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重開。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規則。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原始憑證金額是原始憑證中最重要的一項內容,金額記載的是否清楚、準確,關系到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的反映是否準確,對會計信息的質量有極大的影響,如果允許隨意更改,容易造成舞弊。

原始憑證錯誤的更正方法
如果原始憑證發生了錯誤,應該按照下列方法更正:
1、原始憑證所記載的各項內容都是不可以涂改的,隨意涂改原始憑證即被視為無效憑證,即不能以此來作為填制記賬憑證或者登記會計賬簿的依據。
2、如果是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理應由開具單位重開或者直接更正,更正的工作必須由原始憑證的出具單位進行,并且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的印章;重新開具的原始憑證當然也應該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進行。
3、原始憑證金額出現錯誤是不可以更正的,只能由原始憑證的開具單位重新開具。
4、原始憑證的開具單位應當依照法律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于填制有錯誤的原始憑證,擔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是不得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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