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債券賬務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名片:為了反映和監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取得、收取現金股利或利息、出售等情況,企業應當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投資收益”等科目進行核算。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應設置的會計科目
企業應當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投資收益”等科目進行核算。
分別設置“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公允價值變動”等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借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低于賬面余額的差額等;貸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賬面余額的差額等。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也可以單獨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取得
企業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入賬金額。(區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交易費用。)
企業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末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不構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入賬金額。
1.企業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股票),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照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束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等科目。
2.企業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券),應當按照該債券的面值,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照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
1.企業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投資收益進行會計處理。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按照可供出售債券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照可供出售債券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日。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券類)的會計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賬面價值按公允價值計量,當期投資收益按攤余成本計量;
取得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利息調整(差額)
應收利息
貸:銀行存款
取得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利息
到付息期收到利息時:
借:應收利息(賬面價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差額)
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的: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出售的:
借:銀行存款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收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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