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投資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答:1)增值稅
從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第十一條規定:"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經濟利益."和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四款"進項稅額"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來看,對企業將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換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權行為屬于有償取得"其他經濟利益",且被投資企業取得不動產包括接受投資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動產,其進項稅額同樣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就意味著投資企業以不動產投資應作為銷售繳納增值稅,并可計算銷項稅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給被投資企業作為抵扣進項稅額憑據,接通了增值稅"環環征收、層層抵扣"鏈條,從而說明以不動產投資入股行為列入了增值稅"銷售不動產"稅目的征稅范圍.因此,筆者認為,企業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行為,應按有償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行為征收增值稅.
2)所得稅
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如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其公允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的增值部分,視同轉讓所得納入應稅所得計繳企業所得稅;其公允價值小于其賬面價值部分視同轉讓損失,在所得稅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對外投資時,該無形資產存在增值或者評估增值的,就該增值部分應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至于評估及投資時的賬務處理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1)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①評估價值>賬面價值時
借: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投出資產賬面價值+相關稅費)
貸:無形資產(賬面價值)
遞延稅款(評估價值-賬面價值)×稅率
②評估價值≤賬面價值時
借: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投出資產賬面價值)
貸:無形資產(賬面價值)
(2)如果企業執行舊的會計制度
①評估增值時
借: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投出資產公允價值)
貸:無形資產(賬面價值)
遞延稅款(公允價值-賬面價值)×稅率=稅金
資本公積(公允價值-賬面價值-稅金)
②評估減值時
借: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投出資產公允價值)
營業外支出(賬面價值-公允價值)
貸:無形資產(賬面價值)
自然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無形資產出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5〕41號 第一條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條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無形資產出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按評估價值減去成本稅費后的余額為所得額按20%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金額大一次繳納有困難,可以向主管稅局申請分5年繳納.
值得注意的是:營改增后,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及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并且還同時代扣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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