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與捐贈的區別是什么
稅務上沒有對捐贈和贊助做定義性解釋,因此實務中可以引用會計的解釋,即財企[2003]95號《財政部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對外捐贈是指企業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的行為.第四條,企業為宣傳企業形象、推介企業產品發生的贊助性支出,應當按照廣告費用進行管理."
從動機角度,捐贈與贊助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要求回報.對外捐贈是指企業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的行為.
贊助一般指企業為了獲得宣傳效果而向某些組織提供資金支持的行為,是一種商業性的公共關系和軟性廣告投放活動.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對捐贈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群眾團體)或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的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公益性捐贈,稅法上有嚴格的限定,是指納稅人通過特定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或政府部門,向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殘疾人、民政福利事業、教育、文化、體育事業、以及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等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不具公益性的捐贈、直接捐贈、受贈主體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捐贈、超過扣除比例部分的捐贈,不得扣除.
對贊助支出,可劃分為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與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兩類,稅法上的贊助支出一般是指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發生的贊助活動確實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應根據交易的實質確定支出的性質,不能籠統地再以"贊助"的名義或"贊助支出"方式進行扣除.如:企業以宣傳其形象、擴大其產品、服務等知名度為目的進行贊助,接受贊助的單位需要提供一定的媒介公開地為其進行宣傳服務,如果接受贊助的單位為專門從事廣告業的單位的,該支出的性質則屬于廣告性支出;接受贊助的單位為非從事廣告業的單位的(如廣州亞組委),該支出的性質就屬于業務宣傳費支出.
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規定
根據《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文件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以上,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贊助與捐贈的區別是什么,從會計解釋來看,對外捐贈是自愿無償且用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的行為.贊助是為宣傳企業形象、推介企業產品而發生的.從動機角度來看,捐贈與贊助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要求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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