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業務的稅務處理
《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征管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監督納稅人執行。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稅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其次,關聯企業直接的借款利息需要符合特定條件才能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再次,關聯企業之間無息借款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一,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一)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中扣除:(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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