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支付結算辦法
支付結算辦法規定,支付結算辦法實施細則(支付結算辦法)的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人民幣的支付結算行為,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包括使用票據、信用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支付結算辦法規定上述結算方式中,票據、信用卡、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有專門的法律法規給予規定,匯兌和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只有在本辦法中予以規定。
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收欲人的結算方式,有信匯和電匯兩種形式。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在同城、異地都可以辦理,分為郵寄和電報劃回兩種形式。
(2)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的三項原則。支付結算辦法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經營支付結算業務。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三項原則:
一是格守信用,履約付款;二是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三是銀行不墊款。
(3)辦理支付結算的憑證和程序。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還要遵守規定的程序。為此,《支付結算辦法》設立了“票據”、“信用卡”、“結算方式”三章,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

支付結算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民生銀行: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國務院批準的《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維護支付結算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將《支付結算辦法》印發你們執行,并通知如下:
一、《支付結算辦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1988年12月19日印發的《銀行結算辦法》。
二、自1997年12月1日起取消國有商業銀行簽發50萬元大額銀行匯票通過人民銀行清算資金的規定;各商業銀行跨系統匯劃款項和系統內50萬元(含)以上大額匯劃款項仍通過人民銀行清算資金和轉匯。
三、華東三省一市銀行匯票結算辦法及其會計核算手續將另文下發,新辦法下發之前,仍按現行辦法執行。
四、各家銀行要加強領導,做好宣傳、培訓和組織執行等各項準備工作,確保《支付結算辦法》的順利實行。
對《支付結算辦法》施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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