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申報辦理提示事項及注意點有哪些?

2019-03-04 15:5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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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算清繳申報辦理提示事項及注意點有哪些

(一)提前及時辦理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事前申報的事項。納稅人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之前完成的各類涉稅事項(包括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按有關規定、程序、時限及時辦理完畢。

(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填報。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4年版)》(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

對于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的企業,應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表A107014)。

(三)及時做好資產損失申報。對于當年發生資產損失的居民企業以及跨省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之前完成資產損失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

匯算清繳申報辦理提示事項及注意點有哪些?

匯算清繳流程有哪些

1、填寫納稅申報表

納稅人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2014年第63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主動糾正申報錯誤

納稅人辦理了年度納稅申報后,如果發現申報出現了錯誤,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納稅人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后,在匯繳期內稅務機關檢查之前自行檢查發現申報不實的,可以重新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主動申報糾正錯誤,稅務機關據此調整其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及應補、應退稅額。

3、結清稅款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4、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難:

(1)水、火、風、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者可供納稅的現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等遭遇偷盜、搶劫等意外事故,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納稅人應提供災情報告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

(2)因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或者短期貨款拖欠,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提供有關政策調整的依據或提供貨款拖欠情況證明和貨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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