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增值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增值部分)
貸:資本公積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按適用稅率)
1、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按照歷史成本記賬的會計原則,企業在持續經營的情況下,一般不能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調賬,否則,由于計量基礎的不一致,不同會計期間產生的利潤將沒有可比性,容易誤導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報表使用者,從而影響他們的決策,除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外,一般不能按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資產的賬面價值。
2、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交易行為的增多,資產評估事項也越來越多,企業在進行公司制改制、購買股權、企業兼并、資產置換、以非現金資產抵債、以非現金資產投資、債轉股、企業清算、增資擴股、將資產抵押、質押或擔保、公司制企業變更、法人股拍賣等往往都需要進行資產評估,但國家規定的可以調整賬面價值的事項僅限于下列兩種情況。
3、 一是國有企業按照《公司法》規定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規定,應對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資產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企業相應資產的原賬面價值;二是企業兼并,也就是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股權時,如果被購買企業保留法人資格,則被購買企業應當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有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如果被購買企業喪失法人資格,購買企業應當按照被購買企業各項資產評估后的價值入賬。
4、這兩種情況之所以可以調賬是因為改組后的企業和被兼并但保留法人資格的企業均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相當于一個新企業的開始;而整體兼并不再保留法人資格的企業相當于兼并企業買進了被兼并企業的凈資產,應當按被兼并企業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

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在會計上如何處理?
因資產評估而引起相關資產價值的增減變化在實際帳務處理時可以有兩種方法:
第一種方法:企業選擇按評估價值計提折舊,增值部分的折舊按遞延稅款處理。
1、將評估價值入帳時: 借:相關資產評估增值額 貸:資本公積 貸:遞延稅款(評估增值額×所得稅稅率)
2、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結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時,其應交的所得稅: 借:遞延稅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第二種方法:企業選擇按評估價值計提折舊,增值部分的折舊在納稅申報時做納稅調整。
1、將評估價值入帳時: 借:相關資產評估增值額 貸:資本公積。
2、納稅時,調整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有條件的企業,也可以按照每一項目的實際增減值情況逐項調整。
簡單的說:對整體資產改組,例如由有限責任公司該為股份有限公司,從法律角度來講,原來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了,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成里了,新的公司要建新帳,當然要按評估重新建張了。
兼并是原企業不存在了,資產負債并入了兼并企業,兼并企業當然要按評估價值入帳了。 這兩中情況只所以要條帳是因為,原企業不存在了。
對于評估是否調帳,有兩種情況要調的,1是兼并,2是整體資產改組。
市場經濟下,企業的交易很多,資產是需要做多方評估,尤其是股票市場上,這方面的業務很多,本文講述資產評估增值賬務處理,但沒有案例,內容由會計學堂整理,僅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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