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轉讓所得賬務處理
1、接收投資單位
借:實收資本——出讓人
貸:實收資本——受讓人
2、出讓股權單位
借:其他應收款——受讓人
貸:長期投資—其他股權投資—被投資單位
投資收益 (如果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
3、受讓股權單位
借:長期投資—其他股權投資—被投資單位 (股權面值)
營業外支出(折價購買,貸記投資收益)
貸:銀行存款
延伸閱讀
股權轉讓連帶債務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案例
志新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有兩個自然人股東A和B,其中自然人股東A出資600萬元占公司60%的股份,自然人股東B出資400萬元占公司40%的股份。現股東A擬將其持有的60%股權轉讓給甲投資公司,轉讓總價款3000萬元,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轉讓前志新公司債權、債務,均由原股東承擔。經查,志新公司賬上“其他應付款”欠A股東1800萬元,除此外無其他債權、債務。請問,此轉讓過程中,股東A應納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志新公司和受讓方甲公司該如何作賬務處理?
該公司會計這樣處理:甲投資公司計入“長期股權投資”3000萬元;志新公司賬面“其他應付——A股東”1800萬元不需要再支付;A股東收到股權轉讓收入3000萬元。

以上會計處理有問題嗎?會帶來哪些稅務風險呢?
分析
首先看股東A。投資成本原始價值為600萬元,本次轉讓持有的60%股權,個人所得稅計稅基礎為600萬元。收入3000萬元中,有自己為志新公司之前生產經營墊資的1800萬元,不應算投資成本,可算為自己債權的收回。A實質股權轉讓收入為3000-1800=1200(萬元),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為1200-600=600(萬元),應繳個人所得稅600×20%=120(萬元)。
再看志新公司。原賬面“其他應付款”欠有股東A債務1800萬元,該債務在原股東A和新股東甲投資公司股權交易中,由甲投資公司在一攬子股權轉讓價款中支付,志新公司并未支付該筆欠款,賬務不作處理,按照企業所得稅精神,這部分應付未付款項算作其他收入,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1800×25%=450(萬元),志新公司憑空多繳納450萬元稅款,能甘心嗎?
對于甲投資公司呢?看似出資3000萬元,實際上其中有1800萬元屬于代志新公司支付自然人股東A的債務,剩余的1200萬元才是真正的股權轉讓支出,因此,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成本3000萬元,屬于賬務處理的瑕疵,再轉讓時,其投資成本未必能夠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
投資轉讓所得賬務處理由會計學堂整理,長期股權投資和短期的投資都是有關于這方面的規則,這在會計準則中,我們可以找到相關知識,大家可以找來讀讀,股權轉讓不一定就是掙錢的,虧損的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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