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給商場返利的怎么稅前扣除
根據《北京市地方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京地稅企〔2000〕445號)文件第四條規定,按照納稅人稅前扣除的五項原則進行判定,如果企業對商場的返利符合以下條件,可以在稅前扣除:
(1)有明確的合同或協議標明返利的金額或比例;
(2)從商場取得能夠證明返利金額的發票,發票上必須寫明是銷售手續費或銷售返還;
(3)在實際支付返利的當期稅前扣除,而不能作為預提費用進入銷售費用在稅前扣除。
如果不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企業對商場的返利視為銷售回扣,按照有關規定將不能在稅前扣除。

銷售返利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銷售返利,是指生產企業為鼓勵經銷商的銷售積極性,銷售前承諾當年度銷售數量或金額累計達到一定數額后,事后兌現給購貨方一定報酬的一種獎勵辦法,實質上是一種銷售后的商業折扣。
銷售返利與一般的商業折扣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幾點區別:
(1)一般的商業折扣既可以發生在銷售前,也可以發生在銷售后,但銷售返利的承諾發生在銷售前,但實際兌現發生在銷售后。
(2)一般的商業折扣是針對單筆銷售業務的,發出貨物時有可能收到貨款,也有可能沒有收到貨款,而銷售返利是針對年度累計銷售數量或金額的,發出貨物時必須收到貨款。
(3)兩者雖然在銷售前都具有明確的金額和比例,但一般的商業折扣在購買時均能享受,而銷售返利采取的是超額累進的獎勵辦法,如果銷售數量或金額達不到最低數額則不能享受,即使超過最低數額,也要根據實際銷售數量或金額進行計算,在銷售前只能合理預計,不能準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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