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可以彌補虧損嗎
個人獨資企業利潤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所謂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指在會計、稅務處理上,如果上年的凈利潤為負(或以前各年的凈利潤總和為負),本年的稅后凈利潤要首先彌補掉這部分虧損,才能作為可供分配的凈利潤,來計提公積金、公益金或者分紅,以及用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公司不同,一人有限公司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應交企業所得稅。按《企業所得稅法》,應繳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當年利潤,是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而個人獨資企業適用《個人所得稅法》,交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個人獨資企業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否要先經主管稅務局核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文件規定:
第十四條 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十七條 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在預繳個人所得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會計報表。
年度終了后30日內,投資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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