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提費用所得稅怎么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中的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所以,對于貴企業這種不能及時取得發票的費用,在會計上可以預提,但是在企業所得稅前一般會被主管稅務機關要求作納稅調整的。
任何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都必須符合真實性和合法性的總體原則,預提費用當然也不例外。所謂真實性是指企業能夠提供證明有關預提費用確實已經實際發生或肯定會發生的充分證據;所謂合法性是指符合國家稅法的規定,若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應以稅收法規的規定為標準。對于預提費用而言,其合法性應該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必須屬于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范圍,即必須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規定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二是必須能夠提供合法的報銷憑證。
通過前述對預提費用的稅法規定及實際執行情況的分析,再結合日常實務中一些稅務機關對預提費用稅前扣除提出的具體要求,筆者總結出可以列入稅前扣除的預提費用必須具備的四大前提條件:
一是符合相關性原則,即發生的預提費用要與企業取得相關應稅收入直接密切有關,預提的費用是為企業取得相關應稅收入而直接發生的;
二是符合合理性原則,即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預提的費用屬于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是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是指企業的預提費用應在發生的所屬期扣除,而不是在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四是符合確定性原則,即企業扣除的預提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必須能夠可靠計量。

哪些“預提費用”不能稅前扣除
預提費用是指企業按規定預先提取但尚未實際支付的各項費用。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已經取消“預提費用”科目,將“預提費用”科目原來核算的內容歸集到了“預計負債”、“應付利息”、“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本文談到的預提費用指的不是會計科目,而是其核算內容。
會計與稅法的計量原則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說明稅法對企業根據謹慎性原則對或有事項計提的相關費用、負債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只有在實際發生時才能扣除,例如計提的售后服務費等。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說明有的費用確定已經發生,雖然尚未支付,但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允許扣除,例如計提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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