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虧損的所得稅怎么處理
一、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虧損彌補的會計處理
企業彌補虧損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可以用次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次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二是當5年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時,用稅后利潤彌補;三是可以用盈余公積金彌補。
以稅前利潤或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均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只要將企業實現的稅后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其貸方發生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借方余額自然抵補;二者所不同的是以稅前利潤進行彌補虧損的情況下,其彌補的數額可以抵減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而用稅后利潤進行彌補虧損的數額,則不能在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減。
二、執行新會計準則的企業虧損彌補的會計處理
我國現行稅法允許企業虧損時遞延彌補虧損5年。《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要求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可能獲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應當對5年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否能在以后經營期內的應稅利潤充分轉回作出判斷,如果不能,企業則不應確認。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怎么填
填錯。不用管“前四、三、二、一年底”。
按年填列。虧損年度只填“盈利額或虧損額”、“可結轉”;盈利年度填“盈利額或虧損額”、“當年可彌補”、“本年實際彌補”、“結轉以后年”即可。
企業所得稅法對虧損是如何界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問題二、企業發生的虧損向以后年度結轉年限為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第一條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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