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補償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指出:2211 應付職工薪酬
二、 本科目可按“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辭退福利”、“股份支付”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 企業發生應付職工薪酬的主要賬務處理。(三)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 企業發放職工薪酬的主要賬務處理。(六) 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職工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庫存現金”等科目。
五、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未付的職工薪酬。根據上述規定,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發生時:借:管理費用——辭退福利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2.發放時:借:應付職工薪酬一一辭退福利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辭退員工補償的會計處理有哪些
辭退職工經濟補償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關于辭退職工經濟補償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都有規定。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具體免征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4)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5)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辭退補償的會計處理由會計學堂整理,勞務糾紛中有關員工辭退的補償費用是帳不小的比例的,這補償款企業也是勞動法規定的企業福利,是法定的福利,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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