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和薪金稅前扣除與會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34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根據以上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那么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即不可以扣除。
于是我們有了下一個問題,什么樣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合理的呢?
合理的工資薪金規定參考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對企業工資、薪金扣除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我們可以按以下等原則分辨:
1.企業制定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較為規范;
2.企業制定了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的工資、薪金制度;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所以如果工資表上會有員工未申報個稅,那么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金三系統上線后,全面實施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納稅申報將會越來越深入,如果工資表上會有員工未申報個稅,那么企業將面臨很大的風險,一旦因為個稅問題違法將會對企業發展產生很不好的影響 。

工資、薪金稅前扣除與會計處理如何協調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15號公告已執行兩個年度,但稅企雙方有些問題仍沒有協調好,現就有關工資、薪金稅前扣除與會計處理協調問題分析如下。
工資和薪金稅前扣除與會計處理由會計學堂整理,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是企業給與員工的勞動報酬,所包含的部分有基本工資等,這是本問題得以解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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