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多次轉讓是否繳納增值稅
資產重組中涉及的貨物多次轉讓行為是否繳納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后,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征收增值稅,資產的出讓方需將資產重組方案等文件資料報其主管稅務機關。
因此,資產重組中涉及的貨物多次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但要特別注意前提,資產重組多次轉讓后必須是“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視為“一并轉讓”,對其中涉及的貨物多次轉讓行為均不應征收增值稅。、

資產劃轉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眾所眾知,資產劃轉的會計和稅收政策起源于國有企業之間,資產劃轉至今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交易,必然涉及到如何實施財稅管理。
依據上述涉稅文件的零散規定,我們對于資產劃轉的理解如下:
資產劃轉是股權(產權)或資產在政府與國企之間、企業相互之間所進行的無償轉移或以股權支付為對價的轉移。
可以說,資產劃轉是一個非常特殊的經濟業務,既不是銷售,也不是視同銷售的范圍,而是體現了在同一控制主體之下的權力內部轉移,所給與的特殊稅收優惠政策。
資產劃轉其實可以分為無償劃轉和有償劃轉兩種,這是站在資產劃轉的劃出方來講,無償劃轉當然是未取得任何支付對價,而有償劃轉通常應取得股權支付對價。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有人認為根據目前的涉稅文件,只有取得股權對價才可以理解為劃轉,其他任何形式對價都不是劃轉,而是正常轉讓或者資產交換。也有的人認為資產劃轉是資產重組的特殊形式,適用于國稅(2011)13號文件。故就針對資產劃轉涉及的增值稅幾個政策文件具體列出,如下: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國稅(2011)13號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2、關于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對《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貨物多次轉讓是否繳納增值稅由會計學堂整理,一個北京是資產劃轉,這個大家是否熟悉呢,有關稅務方面還有很多可以講述的,學習有關的課程,或許你能學習到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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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