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增值稅中固定資產的界定標準,在會計上確認的固定資產,在增值稅中一定按固定資產處理嗎?答案是:不一定。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并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從上述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增值稅中的固定資產不含不動產(如房產等)。 (2)使用年限超過12個月的資產在企業的會計處理中未對其計提折舊的,在增值稅中不能按固定資產處理。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1)自然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自然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無論是否屬于固定資產,均免增值稅。 (2)其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除自然人外,其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該固定資產何時購進,用于何種用途,一律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三)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1.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并于試點開始前取得,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的規定,此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 2009年1月1日之后取得或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試點后取得,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的規定,此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在2009年1月1日后取得或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試點后取得的固定資產,按以不同情況計算繳納增值稅。

處置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固定資產處置是每個企業都可能發生的業務,其處置方式多樣:如整體出售、對外投資、對外捐贈、變成廢品出售等。在此過程中,涉及的增值稅即有可能按適用稅率征收,也有可能按簡易辦法征收,甚至免稅。
在2009年1月1日實行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后,最大的變化是固定資產中動產的抵扣范圍擴大到全國。除房屋建筑物、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外,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對于處置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12月出臺了《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該文件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在2016年5月1日全部實現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固定資產中的不動產——房屋建筑物也開始繳納增值稅。
因此,企業在處置不同的固定資產和不同時期購進的固定資產時,一定要區分不同情況確認相關固定資產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及是否可以享受減免稅,避免企業多繳或少繳納增值稅,給企業造成損失。下面詳細介紹企業處置固定資產適用不同稅率及征收率的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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