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境外取得的工薪所得是如何界定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受雇的個人,其取得的工資薪金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可減除4000元的基本及附加扣除費用。這里所提及的“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是指在中國工作期間(包括此期間在境內外享受的公休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取得的所得,不論是由境內還是由境外企業或個人支付,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同樣,“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也是指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包括此期間的公休假日)取得的所得,也不論是由境內還是由境外企業或個人支付。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征收個入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的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分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境內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境外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根據《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納稅人兼有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的,分別減除費用并計算納稅。

中國公民在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收入需要在國內交納個人所得稅嗎?
境外人員在境內工作是否需要繳納個稅主要適用以下2個規則:
一是基礎性規則:
外籍人員只要在中國境內取得所得,就需要繳納個稅;
二是補充性規則:
如果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還需要就境外所得繳納個稅。而更為具體的判定標準可參照視頻中的無住所個人取得收入的征免范圍表。
如何界定來源于境外取得的工薪所得,這個問題是在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前的一個必須了解的問題,或許你也知道這個稅是如何計算的,不知道的話,不妨咨詢了解這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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