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收據替代通用繳款書是否可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稅收罰收繳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涵[1998]402號)第二條規定,稅務機關的做法是正確的。該條規定:除當場收繳的稅收罰款外,凡納稅人持現金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收罰款的,不論納稅人是否在銀行開有結算賬戶,均使用省級稅務機關印制的稅收罰款收據繳納;凡由納稅人自行直接到銀行繳納稅收罰款的,不論以轉帳方式,還是以現金方式,均使用省級稅務機關印制的稅收通用繳款書繳納。

湖南納稅人自行繳納稅收罰款需使用通用繳款書
日前,湖南地稅下發《關于進一步明確稅收罰款收繳入庫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地稅函[2008]43號)對稅收罰款收入的收繳和入庫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
稅收罰款的收繳問題
《通知》明確,當場收繳的稅收罰款。對罰款金額在20元以下或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或被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并申請當場繳納的,由稅務機關執罰人員當場向違章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收取的現金稅收罰款,應當使用當場處罰罰款收據收繳。
非當場收繳的稅收罰款。除當場收繳的稅收罰款外,凡納稅人持現金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收罰款的,不論納稅人是否在銀行開有結算賬戶,均使用稅收罰款收據繳納;凡由納稅人自行直接到銀行繳納稅收罰款的,不論以轉賬方式,還是以現金方式,均使用稅收通用繳款書繳納。
稅收罰沒收入的入庫問題
《通知》規定,凡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偷稅、逃稅、騙稅、抗稅和逾期未繳稅款而少繳、欠繳稅款的,各地稅務部門在責令其補繳、欠繳的稅款后對其加收的滯納金及處以的罰款,均按納稅人補繳稅款的預算級次,以“一般預算收入科目”中所列各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科目辦理繳庫。其他罰沒收入,以“一般預算收入科目”中“地稅部門其他罰沒收入”科目辦理繳庫。
罰款收據替代通用繳款書是否可行嗎,顯然是不行的,原因就是規定就是如此,不是現場收取的罰款就應該用繳款書到稅務機關繳納,本文如上,僅做參考。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