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和取消的注意事項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⑴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00萬元,且財務核算健全的。
⑵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以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萬元,且財務核算健全的。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暫認定標準
⑴新辦企業、經營期限未滿一年的;
⑵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30萬元以上,且財務核算健全的。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臨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取消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
1、年度應稅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
2、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進項和銷售的;
3、財務制度不健全的;
4、有偷稅行為或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
5、不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嚴重后果的。

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取消理由填什么?
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是稅務機關的主動行為,而“轉為小規模”是納稅人申請的行為,意思是說一經認定一般納稅人,納稅人就不能再申請轉回小規模納稅人,但并不排除稅務機關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問題一般有以下幾項,你看看你們有沒有符合的.
(1)2001年工業企業銷售額在30萬元以下,商業企業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防偽稅控企業的標準按省局鄂國稅函[2001]109號文執行);
(市國家稅務局2002年1月22日武國稅函〔2002〕7號)
(2)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的管理,在一般納稅人年審和臨時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過程中,對已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但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如會計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
②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
③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后果。
(國家稅務局2002年4月16日國稅函〔2002〕326號)
(3)工業企業年銷售額在30——100萬之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①財務管理混亂;②偷、抗稅嚴重;③有虛開、代開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的;
(市國家稅務局2002年1月22日武國稅函〔2002〕7號)
(4)對方應稅銷售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取消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對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經分局批準后,應及時安排結算檢查,并下達《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知書》,在《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加蓋"2002年注銷一般納稅人"戳記,繳清其專用發票,并從取消資格的次月起,按小規模納稅人辦法征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和取消的注意事項如上,僅做參考,有的說法不一定十分精確,大家可以就自己的疑惑咨詢答疑老師解決,這是學習會計的一個好的方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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