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匯總交納所得稅需要哪些材料
一般來說對申請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要提出充足的理由或有關資料。
(1)申請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要提出匯總納稅的書面申請,匯總企業、被匯總企業的名單,各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申請實行匯總納稅的股份制企業、集團公司等,市屬、區屬一級企業要提供市政府、區政府的有關批復文件和企業章程;二級企業要提供總公司的批復文件及企業章程。
審批的條件及要求主要有以下幾點:被匯總企業具備獨立經濟核算條件的,匯總企業在年度申報所得稅時,能夠附有中介機構對其被匯總企業審核的年度財務決策報告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經財、稅兩局批準后可實行匯總納稅方式。匯總企業在年度匯總納稅時須出具被匯總企業年度中介機構審核確認后的財務決算報告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等。

集團公司所得稅匯總交納的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6]48號)規定:“為強化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匯總納稅)的征收管理,現就規范匯總納稅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略)。
二、下列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匯總納稅:
(一)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
(二)國務院批準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
(五)匯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后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不是所有的集團公司都可以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有包括在上述范圍內的企業才可以按規定申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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