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如何納稅?

2019-05-10 11:0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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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如何納稅,異地經營的企業很多,我們熟悉的房地產企業、電子商務比較常態,有一些財務人不知道怎么南水,覺得這是必須要另外辦稅務登記,是否如此呢。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如何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延長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外管證》有效期限。《外管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項目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確定有效期限。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如何納稅?

異地經營要求兩地納稅,合理嗎?

這里就涉及到了異地經營,來看看相關的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66號)的規定,第十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2、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于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

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如何納稅,這里有一個注意的點,異地經營和分支機構不是一回事,二者的區分如何,大家可以咨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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