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科研未確認服務成本如何開具發票?

2019-05-11 10:5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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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科研未確認服務成本如何開具發票,發票的內容部分有一項是金額,那么這是不是必須要有的部分,還是在成本尚未確認的時候就可以開具發票,這是本文要討論的問題。

聯合科研未確認服務成本如何開具發票

首先需要判斷一下貴公司為某大學提供樣品和一些科技服務的行為應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還是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

根據增值稅、營業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若貴公司在提供樣品的同時提供科技服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若貴公司為某大學提供樣品之后,另外又提供了科技服務,屬于兼營行為。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通過以上分析,若繳納增值稅,應開具銷售發票;若繳納營業稅,應開具服務業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

原則上在未提供勞務、商品之前,即在實際業務發生之前,稅法是不允許開具發票的。而貴公司按對方要求為對方開具發票是存在涉稅風險。假如確需開具,要保證業務一定是真實發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聯合科研未確認服務成本如何開具發票?

成本無法確定時確認收入該怎么做會計處理?

收入準則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的確定規定了以下原則:(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的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與交易相關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以上四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確認收入,任何一條件沒有滿足,既使收到貸款也不確認收入。這充分體現了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1406 發出商品)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對于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聯合科研未確認服務成本如何開具發票,有些問題不是表面那么簡單,光是看規定,也不一定就找得到答案,存疑也好,硬是不能理解也罷,咨詢答疑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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