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專用發票有誤,能否直接作廢重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月申報期發現上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誤,不符合以上要求,故不能直接作廢,應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沖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1) 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 當月。(2) 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3) 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 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1C卡或者1C卡和軟盤抄取開 票數據電文。該問題因為不符合上述(1)的要求,所以不能直接作廢,應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沖銷。

當月開出的專用發票有誤,但發票已繳銷,能直接作廢重開嗎
專票在開出的當月是可以作廢的,不用寫什么情況說明,只需要在系統里面直接作廢就是了,作廢后每一聯都要保管好,去稅務局驗舊換新的時候帶上就好了 若是跨月了的話,則需要開具紅字發票,且需要寫情況說明。
上月發票作廢,但我開票系統沒作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而貴公司本月申報期發現上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誤,不符合以上要求,故不能直接作廢,應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沖銷。
上月專用發票有誤,能否直接作廢重開,從發票作廢的條件中的三個條款來看,大家是否明白,這發票有誤是否在這個范圍內呢,有問題不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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