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票據是否可以作為報銷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從外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哪種發票可以報銷,那些發票不能報銷?
能報銷的具體條件如下,相反的是不能報銷的。
1、是真發票。
2、從合法渠道取得。
3、有發票的客戶名稱(俗稱“抬頭”)
4、發票大小寫數額相等
5、發票的開具人和發票的領購人為同一人(A公司在稅務局領購,A公司開具,B公司不能開具)
6、發票日期不能大于當前日期(不能是早產票)
7、發票的開具項目和發票的種類相符。(服務業發票不能開鋼材,國稅發票也不能開具餐費)
國外票據是否可以作為報銷憑證,本文的解釋有些單薄,不過問題確實是簡單的,對于報銷的條件,大家可以多找些文章印證一下,歡迎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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