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如何處理
情況一:快遞公司丟失
因為目前快遞丟失,快遞公司可能不承擔責任的,則需要由銷售方和購買方雙方協商,看哪一方去處理相關事宜。
A、協商是銷售方承擔責任的:需要銷售方先在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然后攜帶:丟失情況說明書(加蓋公司公章)、登報報紙、記賬聯復印件(加蓋公章)、至主管國稅局接受處罰,然后稅局開具《已報稅證明單》,銷售方需把稅局開具《已報稅證明單》、記賬聯復印件給購貨方作為抵扣憑證。
B、協商是購買方承擔責任的:需要購買方先在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然后至主管國稅接受處罰,然后把寫好的丟失情況說明書給銷售方,銷售方攜帶:購買方登報報紙、丟失說明書、記賬聯復印件至主管稅務局開具《已報稅證明單》,然后銷售方把《已報稅證明單》和記賬聯復印件給購買方認證抵扣。
情況二:銷售方丟失
丟失發票聯和抵扣聯
銷售方首先先在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然后攜帶自己寫好的丟失情況說明書(加蓋公章)、記賬聯復印件(加蓋公章)去稅局接受罰款,同時開具《已報稅證明單》,銷售方然后把稅局開具《已報稅證明單》、記賬聯復印件給購貨方作為抵扣憑證。
丟失發票聯
購買方以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丟失抵扣聯
購買方用發票聯認證,復印件留存備查
情況三:購買方丟失
丟失發票聯和抵扣聯
稅務上:首先購買方先在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然后去稅務局接受罰款,然后受票方寫一份丟失發票情況說明書(加蓋公章)然后把說明書交給銷售方,再由銷售方攜帶購買方寫好的丟失情況說明書(加蓋購買方公章)、記賬聯復印件(加蓋銷售方公章)開具《已報稅證明單》
財務上:丟失前已認證,憑借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丟失前未認證,憑借銷售方提供記賬聯復印件認證,記賬聯復印件及《已報稅證明單》作為抵扣憑證,銷售方需把稅局開具《已報稅證明單》、記賬聯復印件給購貨方作為抵扣憑證。
丟失發票聯
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丟失抵扣聯
丟失前已認證,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丟失前未認證,用發票聯認證,復印件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

案例
公司開具一張專用發票到對方公司,在快遞過程中發票丟失。(即對方未抵稅)按原來的方法是由我方到稅務所出具發票丟失證明,然后郵寄給對方即可抵扣。但是現在說不行了,必須登報并處10000以下罰款,是否如此呢?
貴公司將增值稅發票抵扣聯和發票聯全部丟失,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后接受處罰,然后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最后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取得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第一種情況,如果丟失的是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且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憑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第二種情況、如果丟失的是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且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三種情況,如果丟失的是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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