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貨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渡暾垎巍匪鶎乃{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客戶退貨,退回的增值稅發票要怎么處理?
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
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能采用作廢原藍字專用發票的方法來沖減銷項稅額,只能采用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的方法來扣減銷項稅額,然后再將新開具正數專用發票交給客戶進行抵扣進項稅額。
退貨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處理,有關這問題的解釋就是這些,內容不是很多,其中的一些邏輯關系,希望大家能理清楚,不要被弄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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