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后發生銷貨退回的發票如何處理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開具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的,如果符合作廢條件,則可以在發票全部聯次收到后直接作廢;如不符合作廢條件,則需由購貨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并由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銷貨方憑《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規定所稱作廢條件:(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根據你司的情況,該發票不符合作廢條件,不能直接作廢。

納稅人在開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如何開票
一、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
《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
二、實務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根據以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做發票作廢處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開票后發生銷貨退回的發票如何處理的講解供大家參考,有朋友認為這發票就應該作廢處理,那么你看看發票作廢的條件,再來思考這個問題,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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