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怎樣開票
一直以來,很多人對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政策都比較迷糊,主要原因我覺得有這幾個方面。
1、這個銷售行為平時發生的并不多,大家不經常去關注它。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涉及的文件也比較多,跨度時間比較長,從增值稅轉型擴圍開始一直到營改增試點、全面營改增,跨度接近十年,期間接近有10個文件來規定簡易計稅、簡并征收率、發票開具等問題。
3、銷售舊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很容易混淆在一起,這更加劇了對政策的理解困難。
二哥通過整理文件,將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涉及的政策歸納匯總,以方便讀者更好的查閱和使用,如若有疏漏之處,還請不吝指正。
政策
銷售舊貨:財稅2009年9號文規定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由此看出銷售舊貨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在稅務處理上是兩個獨立開的概念。
在銷售舊貨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銷售人是兩人。即一人使用物品,另一人去銷售。納稅人銷售舊貨,是一種純商業行為,一般為購買使用過的物品,再對外銷售,如二收車經營單位。而如果納稅人自己直接對外銷售就不屬于銷售舊貨,而屬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了。銷售使用過的物品時,物品的使用人和銷售人為同一人。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以開專票嗎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以開專票嗎?下面是有關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開票內容,歡迎參考哦。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并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那么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呢?其實這個并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分情況討論。
1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選擇3%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放棄3%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按3%征收增值稅的,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怎樣開票如上,本文的第二部分內容講述的是一般納稅人在銷售固定資產的時候是如何開票的,比如是否可以開具專票之類的,歡迎閱讀。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