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提供水質監測服務,如何開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16號)中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其中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根據該規定,學校向事業單位(如高校、科研院所等)在“購買方信息欄”內不必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等詳細信息。加上近期稅務正在實施的三證合一,五證合一工作,稅號多有變動,近日開票反復更正量較大。為減少人工開票錯誤,提高工作質量,請各位老師在向事業單位開票時,務必讓對方項目人員認真準確仔細與其財務部門溝通:1、是否一定要納稅人識別號等購買方信息。(原則上不需提供對方納稅人識別號)2、納稅人識別號信息是否正確,無更改。

發票怎么開
2017年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7年第16號公告,明確: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雖然是短短的幾百字,但是含金量非常大。因為發票與我們的報銷息息相關,與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同,這個不只是涉及財務、業務人員,而是涉及到單位所有的人員,涉及到大家出差入住酒店開的發票,超市購物開具的發票,招待客人開具的餐飲發票等等。
在此重點提醒一下經常報銷的人員以及所有會計人員:
2017年7月1日起,出具或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應按照實際情況填寫,必須詳細至品名或服務項目。不可以填寫辦公用品、日用品、食品等。
實務中如何理解、落實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6號公告的要求。筆者將最具有代表性的幾個問題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
一、2017年第16號公告影響到哪些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公告規定適用范圍是: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分公司)、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公告針對的是企業,政府和事業單位沒有明確,出于謹慎原則,建議有稅號的事業單位等還是要寫一下。據此,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適用范圍可以理解為發生應稅行為,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或單位。
二、所有的普通發票都要求填寫納稅人認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凡增值稅普通發票票面上有“納稅人認別號”這一項目的都需要填寫,沒有的不需要填寫。
增值稅普通發票有“納稅人識別號”欄,需要填寫;電子發票屬于增值稅普通發票,有“納稅人識別號”欄,需要填寫;農產品收購發票,有“納稅人識別號”欄,需要填寫;卷式發票(通用機打發票),有的有“納稅人識別號”欄,有的沒有,有的需要填寫;定額發票、過路過橋費、出租車發票、火車票、飛機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等發票票面上沒有“納稅人識別號”欄,不需要填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75號)第八條規定,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所以,公告不適用給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形。
三、購買方聯系地址、電話及開戶行是否需要填寫?
現行稅務法規僅對納稅人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向銷售方提供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普通發票是否填寫,目前未作強制要求。出票方需要按照索票方的要求決定是否填寫。
事業單位提供水質監測服務,如何開具發票?具體到一些細節的問題,人們往往忘了這也是發票的開具,滿足發票開具的大體的規則是不會出大毛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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