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制冠名發票需要到稅務局辦理審批手續嗎
"2013年5月15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取消了“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以及“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的核準”等3項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從2015年2月4日起稅務機關對用票單位使用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不再設置條件限制,用票單位可在辦稅服務廳填寫《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印制表》,稅務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用票單位使用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并向發票印制企業下達《發票印制通知書》。發票印制企業應當按照《發票印制通知書》的要求印制印有用票單位名稱發票,確保用票單位正常使用。
因此,你公司想要印制冠名發票按要求辦理申請即可,不再需要辦理審批手續。

企業要想申請冠名發票,可以注意以下規定:
(1)規范冠名發票使用范圍。除具有全省范圍的電力、煙草、自來水、燃氣等行業可繼續使用企業冠名發票外,嚴格控制企業冠名發票印制。
(2)使用冠名發票的納稅人必須滿足:納稅記錄良好、企業財務管理規范、保證發票電子存根可靠存儲5年以上、按季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電子存根數據等四項條件,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一律不許可企業冠名發票印制;使用冠名發票納稅人數據報送內容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控發票印制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5號)文件中稅控發票報送數據的內容執行。
(3)凡采用通用機打發票并使用軟件程序控制打印單位名稱或標識的,不屬于冠名發票行政許可管理范圍,按一般發票領購手續辦理。
冠名發票的冠名發票的許可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157號)第7條規定:“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如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發票式樣,但均需要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
2.實施機關:主管稅務機關
3.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2)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
(3)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
(4)統一發票式樣確實不能滿足業務需要的。
4.辦理程序
(1)符合印制冠名發票條件的企業向實施機關提出申請,填寫《企業印制冠名發票申請審批表》,并提供票樣;
(2)實施機關受理申請(審批)表,提出初審意見并報省級稅務機關;
(3)省局審查并作出決定
(4)實施機關將上級機關決定送達申請人
5.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企業印制冠名發票申請審批表;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5)普通發票票樣。
6.申請要求
印制冠名發票需要到稅務局辦理審批手續嗎的講解如上,有關這申請和審批的條件手續的說法,本文做了簡單的介紹,大家是否有其他看法呢,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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