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多長時間內可要求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八條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還范圍和程序是什么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只要是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都可以退還。納稅人計算差錯會產生多繳稅款,適用稅目、稅率錯誤也會產生多繳稅款;稅務機關適用稅法錯誤,或為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定納稅人先按應納稅額如數繳納稅款,經核實納稅人符合某種優惠政策后再退還應退的部分稅款,比如一些先征后退的政策等,也會產生納稅人多繳稅款現象。這些都屬于可以退還的范圍。
納稅人需要準確把握“退還多繳稅款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的含義。在退還稅款的同時加算同期存款利息退還納稅人,是新《稅收征管法》增加的內容,但并非所有多繳稅款都可以要求退還同期存款利息。按規定,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稅退稅不能加算同期存款利息。比較明顯的是,許多企業有大量的出口退稅應退未退,不管遲延退稅的時間有多長,都不能加算同期存款利息。而加算的利息是按稅務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當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和多繳稅款的數額計算的;計息時間從納稅人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稅務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之日止。
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多長時間內可要求退還,先前小編還整理過關于納稅人多納稅后的可以退還稅款的范圍,這也是連帶著的一個小知識點,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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