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否具有“已收付款憑證”效力?

2019-05-13 21:0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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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是否具有“已收付款憑證”效力,因為有人認為拿到了發票就意味著已經有了收款或是付款的憑證,那么這是顛倒了一些概念,如果買賣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發票不具有這樣的效力。

發票是否具有“已收付款憑證”效力

通常認為,買方已收貨的主要憑證是收貨單或者經買方簽章確認的送貨單;買方已付款的主要憑證是銀行轉賬單據或賣方開出的現金收款單據。賣方開具給買方的發票主要是作為賣方納稅、買方抵扣及記賬的憑證,發票的作用通常在納稅方面體現,在沒有特殊約定、商業慣例和交易習慣等情況下,不作為已收貨和已付款的憑證。

不少人認為發票是作為已收付款的證明,主要是對某些法條錯誤理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從立法的角度來講,該法條的意思是指發票作為財務上“應收款”或者“應付款”的合法憑據,而不是指發票是“開具、收取的已收付款憑證”。發票的本意只是證明存在一種經濟業務,并不能證明款項的收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合同糾紛審判實踐中的若干疑難問題(一)》第(十五)項明確:“增值稅發票是兼記供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在現實商業交易中,既有先付款后開具發票的情形,也有先開具發票再付款的情形,既存在著先交貨后開具發票的情形,也存在著先開具發票后交貨的情形,甚至存在著很多代開發票現象,情形不一而足。因此,在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增值稅發票一般不能單獨作為支付價款的證據;也不能單獨作為貨物交付的證據。司法實踐中,應綜合當事人的約定、商業慣例和交易習慣等因素來加以認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增值稅發票證明力的相關問題》中明確規定:“僅有出賣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有稅務機關出具的買受人抵扣稅款的證明文件,也不足以證明買受人已經履行了付款義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四十一條明確:“買受人以增值稅發票抗辯其已履行付款義務但出賣人不認可的,買受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付款事實的存在”。

綜上所述,不管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一般不能單獨作為支付價款的證據;也不能單獨作為貨物交付的證據。除非合同明確約定先付款后(或同時)開具發票或者當事人之間在交易中習慣以發票替代現金收款單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發票是否具有“已收付款憑證”效力

企業中的收付款憑證是由出納做還是會計做?

收付款憑證即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兩者都屬于記賬憑證;記賬憑證應由會計人員填制,而非出納人員。

法律依據: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二條,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收付款憑證登記,應當由會計處理。

收付款憑證登記的要求:

1、要以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為依據

記賬憑證必須附有經審核確認為真實、完整和合法的原始憑證為依據。除結賬和更正錯賬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2、正確填制會計科目、子目和編制會計分錄

填寫會計科目時,應當填寫會計科目的全稱,不得簡寫。為了便于登記日記賬和明細賬,還應填寫子目甚至細目。記賬憑證中所編制的會計分錄一般應是一借一貸或多借一貸,避免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發票是否具有“已收付款憑證”效力,如果你對比過收款憑證、付款憑證以及發票的不同之處的話,這個問題,會明了很多,發票一般和納稅是直接掛鉤的,這收付款憑證呢卻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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