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是否貼花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二條規定,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因此,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適應經濟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完善稅制,現將印花稅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二、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三、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四、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哪些合同需要交印花稅
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筑安裝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因此,法律咨詢合同不屬于上述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是否貼花供大家參考,關于印花稅的政策文件,都是要好好閱讀的,不要等到遇到問題了,就只能咨詢解決,本文由會計學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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