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土地印花稅的繳納
按照印花稅條例的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因此,此稅款滯納金應當自土地出讓合同書立之次日起計算;目前,印花稅大多也采取按月納稅的方式,如此,則自土地出讓合同書立之次月申報期結束的次日起計算。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一)經濟合同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還包括各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不包括訂閱單位和個人)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
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印花稅。(生活繳費憑證,不同于電網之間經濟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結合增值稅、消費稅)。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屬于家庭財產保險性質,其合同在財產保險合同之列,照章納稅。
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
【解釋1】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兩者適用于產權轉移書據)。
【解釋2】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書立合同不貼印花。
(二)產權轉移書據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
【解釋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解釋2】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三)營業賬簿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
3.有關“營業賬簿”征免范圍應明確的若干個問題:
(1)其他營業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2)對采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單位,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賬簿貼花;采用分級核算形式的,除財會部門的賬簿應貼花之外,財會部門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亦應按規定貼花。
(3)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臺賬等,不貼印花。
(四)權利、許可證照
權利、許可證照僅包括“四證一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應稅的“四證一照”(工房地商專)
購買土地印花稅的繳納由會計學堂整理,在學習印花稅的知識的時候,有學員會覺得,這個很難學習,因為要記憶的東西多,其實去掉其中的“肉”剩下的骨架就夠我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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