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承受土地用于建設經濟適用房是否免征契稅
吉地稅發[2008]38號文件規定:對于因改變土地用途而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應當補征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出讓金。
提示:由于改變了土地用途,您應該按照補繳土地出讓金的5%補繳契稅。
根據契稅的定義可知,只要產權發生了轉移都是要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并且由承受方進行繳納。 所以,交房時必須交辦房產證的契稅。
一、定義: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二、納稅義務人:
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
1、境內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稅收行政管轄范圍內。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2、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3、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和外籍人員。

無償受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否繳納契稅?
無償劃撥容易與減免土地出讓金混淆。對減免土地出讓金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土地出讓金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436號)規定:"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而對無償劃撥的土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由此可見,無償劃撥與減免土地出讓金并非同一概念,無償劃撥是法律規定的不征收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土地出讓金是法律規定應當征收土地出讓金而給予了減免。所以,對政府無償劃撥土地不征收契稅。但應當注意的是:無償劃撥土地并不意味著受讓人不用繳納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并非是土地出讓金)、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所以,房地產開發公司受讓無償劃撥的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補償費等,應按適用稅率繳納契稅。
對于承受土地用于建設經濟適用房是否免征契稅由會計學堂整理,從房屋附屬有關大的契稅政策,到房屋權屬的契稅政策等等,這些政策大家可以用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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