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財產轉讓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121號)第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處理,即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guī)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財產轉讓所得,應當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計算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計算個人所得稅不得扣除的項目
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等項目可以做稅前扣除。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 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jiān)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xié)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金融賬戶信息。教育、衛(wèi)生、醫(y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jiān)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jù)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tǒng),并實施聯(lián)合激勵或者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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