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如何遞延納稅
為促進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下面,筆者就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處理的幾個細節問題做出總結,希望引起納稅人的重視。
根據《通知》的規定,對單位和個人不超過規定標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對個人從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實際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現結合于2014年1月1日廢止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有關規定,就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處理有關細節問題進行分析。
細節一:單位繳付部分不超標準才暫不征稅
《通知》明確,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超過上述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這里要注意年金的單位繳付部分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標準問題。對于企業年金,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的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得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對于職業年金,根據《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國辦發[2011]37號)的規定,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且不能超過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分配額的3倍。但對于當年新設立企業,如何確定企業繳費單位繳付部分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標準問題,應及時加以明確。

年金繳付的個稅處理
1、單位繳付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在以下標準內,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1)企業年金: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在此基礎上按照企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個人賬戶部分;
(2)職業年金:根據《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單位繳納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8%,在此基礎上按照職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個人賬戶部分。超過上述標準繳付的單位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由發放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個人繳付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規定限額標準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區別以下情況確定:
(1)企業年金: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2)職業年金:職工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地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如何遞延納稅的講解供大家參考,個稅的知識,不要以為知識一些稅務政策,實際工作中需要處理的內容還是有不少,如果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咨詢答疑老師就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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