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超期未歸是否要繳個稅?

2019-05-18 20:4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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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款超期未歸是否要繳個稅,在個稅的學習方面,有些學員總結出一些自己的方法,這是花了心思的,有些學員只能用些較笨的方法,如本文話題——借款的個稅一樣,如何學習透徹呢。

個人借款超期未歸是否要繳個稅

企業借款給個人購房、購車或投資人個人從被投資企業借款用于非投資企業經營業務等,雖不是經常、普遍業務,但其中的涉稅問題不可小視。

例如:某公司是由一法人股東和兩名自然人股東A、B共同投資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2010年,兩個自然人股東分別從該公司借款500萬元,2014年6月歸還。2014年8月,該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納稅輔導時發現,該項借款并未用于被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根據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責成該公司依法補扣補繳個人所得稅200萬元。該公司對稅務輔導處理意見產生分歧。

個人向企業借款是否征稅及怎樣征稅,要根據實際情況并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和處理:

政策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規定: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應依法征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借款超期未歸是否要繳個稅

個人向企業借款是否需要交個稅

(1)個人股東或投資者借款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發生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其他個人(非股東)借款

企業其他人員(非股東)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個人向企業借款未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不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從企業借款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不需要繳納個稅,比如個人借款備用金。

個人借款超期未歸是否要繳個稅呢,在借款方面的個稅問題不是那么簡單的,以上也做了足夠的分析,有些可能是大家知道的,有些要了解起來也不容易,如果這樣,大家可以咨詢學習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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