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改革取得的補貼收入是否繳納個稅
遼地稅發〔2009〕76號,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精神,根據我省目前公車改革的實際情況,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1)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應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送公務用車改革方案,經當地主管地稅機關核實后徑報省局備案。公務用車改革方案應載明參加公務用車改革的人員范圍、人數、月補貼額度、補貼資金來源、補貼發放及使用管理辦法、已參改車輛及未參改車輛的用途等內容。
(2)公務用車費用是指在省內因公務而實際發生的燃油、保險、租車庫(位)、維修、停車、過路橋、折舊等與車輛使用有關的費用。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向個人支付的公務用車費用,原則上應在本單位公車改革前三年公車平均支出額的75%以下。
(3)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其職工以現金或實報實銷方式取得的車改補貼收入,均扣除70%的公務費用后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最高限額為每月2500元,超過的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未備案的公務用車改革單位,其向職工個人支付的現金補貼或限額內實報實銷的公務用車費用,均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中征收個人所得稅。
(4)單位因租用個人車輛(含本單位職工)而支付的車輛租賃費,由于個人車輛的使用權已經歸單位所有。因此,單位向個人支付的車輛租賃費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公車改革取得的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的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車改革取得的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征收稅法依據
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 稅發〔1999〕58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 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 人所得稅.因此,個人從單位取得的公務用車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車改革取得的補貼收入是否繳納個稅由會計學堂整理,有關個稅稅法的更新大家要關注,一些通知、公告極為重要的,要牢記在心,本文僅做參考。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