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組織賽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現將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范圍明確如下:
一、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因此,非營利組織企業滿足上述文件規定的為免稅收入,若不符合的則不屬于免稅收入范圍。

非營利組織給政府提供服務取得收入是否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球類協會為政府提供承辦賽事活動而收取的服務費,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的范圍,應按照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營利組織組織賽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由會計學堂整列,什么收入交納企業所得稅,這可以類比個稅,也可以類比其他稅,如增值稅,邏輯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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