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以何種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0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由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時,無法開具《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故在實際代收過程中,應取得國稅局開具的《代收工會經費通用繳款書》在稅前扣除。

工會經費所得稅前列支的規定是什么?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雖已提取但未撥繳也未取得撥繳收據的的工會經費不能在稅前扣除,如果已經計提的需要在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增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即:企業工會組織的現狀是這樣的,一是按照《工會法》建立了工會組織,二是沒有建立工會組織。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以何種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有關講解如上,大家所參考的一些依據,其實都是硬核的不需要什么解讀的規章制度,這類知識容易學習,但也容易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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