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包括哪些范圍?

2019-05-21 21:1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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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包括哪些范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與舊政策(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相比,在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上有如下變化:

(一)財稅〔2015〕119號文件將舊政策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8項范圍和財稅〔2013〕70號文件規定的5項范圍變化為以下7項: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

企業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2、直接投入費用。

A.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B.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C.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指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條第(六)款第2小點規定,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于《通知》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應關注的是,允許扣除的研發費范圍采取的是正列舉方式,即政策規定中沒有列舉的加計扣除項目,不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企業所得稅研發

享受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活動如何界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一、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從事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其他相關費用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等7類。(財稅【2015】119號,自2016年起執行)

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包括哪些范圍的所有解讀如上所述,稅法知識幾乎沒有似是而非的規定,一般都是十分確切的唯一的,之所以我們有疑惑,比如這加計扣除的范圍,那就是不記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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