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發票評估資產在新公司入賬后提折舊是否允許列支?

2019-05-26 11:0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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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發票評估資產在新公司入賬后提折舊是否允許列支,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舊話題,有些關鍵詞是逃不過的,比如發票、賬務處理、稅前扣除、列支等,本文就是其中一類,詳情如下。

無發票評估資產在新公司入賬后提折舊是否允許列支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的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因此,資產投資單位應按規定確認收入,并開具發票和計算繳納增值稅。

在會計處理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用指南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并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以公允價值確認收入。企業用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時,則需要對出資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投入資產的公允價值。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的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因此,企業的稅前扣除項目,一律要憑合法的票證憑據確認,如不能提供相關票證,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合法憑證在實際稅務管理中并非全部為稅務機關發售的發票,如企業每月發放的職工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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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發票的資產能否評估入帳?

改制新建企業接受原單位固定資產無發票,按評估凈值入帳,計提的折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077號)規定:四、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8]050號)規定:三、企業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077號)第四條的規定,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對已調整相關資產賬戶的評估增值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資料一并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下述方法進行調整:

1據實逐年調整。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每一納稅年度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數額,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項目,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綜合調整。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項目,均額在以后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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