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視同銷售的情況有哪些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3號)的規定:
第四條 計稅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包括應稅產品實際銷售和視同銷售兩部分。視同銷售包括以下情形:
(一)納稅人以自采原礦直接加工為非應稅產品的,視同原礦銷售;
(二)納稅人以自采原礦洗選(加工)后的精礦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的,視同精礦銷售;
(三)以應稅產品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等,視同應稅產品銷售。

資源稅自用視同銷售如何理解?
《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例如企業采掘煤炭后,如果將煤炭用于職工福利發給職工用作燃料,應視同銷售繳納資源稅;如果將煤炭用于生產焦煤,在此環節可以不繳納資源稅,待生產出焦煤后,按每噸8-20元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一)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
從價定率計算資源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
以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
1.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2.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3.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資源稅視同銷售的情況有哪些的有關內容如上,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如果你明了的話,自是明白它的計算方法,這視同銷售的幾類情況如何,本文僅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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