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有關稅務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本公告適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有的認為,雇主責任險其實與國家規定的企業為職工承擔(購買)的工傷保險功能是重合的,實質上就是職工變相福利而已,并不是什么企業財產保險。也就是企業為了一個項目承擔了兩次支出。依據所得稅法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肯定是不能夠在稅前扣除。
還有的認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雇主責任險雖非直接支付給員工,但是屬于為被保險人雇用的員工在受雇的過程中,從事與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有關的工作而受意外,或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致殘或死亡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因此該險種應屬于商業保險,不能在稅前扣除。
以上觀點,看起來好像都有道理,又都存在問題。而現在,隨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簡稱“52號公告”)的發布,雇主責任險能否扣除的爭議已是過眼云煙,一切關于這個問題的爭議終于可以平息了。
按照52號公告的規定,從2018年開始,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也就是說,在2018年及以后年度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企業按規定繳納的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保險費,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了。

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賬務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提取的原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準備金,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再保險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準備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也可以單獨設置“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保險責任準備金類別、保險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三、保險責任準備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確認壽險保費收入,應按保險精算確定的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借記“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投保人發生非壽險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當期,企業應按保險精算確定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借記“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保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應按補提的保險責任準備金,借記“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原保險合同保險人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應按沖減的相應保險責任準備金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
再保險接受人收到分保業務賬單的當期,應按分保保險責任準備金的相應沖減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
(三)壽險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應按相關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
責任保險費可以稅前扣除嗎如上所述,什么費用如何做賬,什么費用可以做稅前扣除,這些都有規則,會計就是在這些規則中畫圈,如何中規中矩是分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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